企业性质探讨

【摘要】企业的性质问题自Coase(1937)提出以来,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但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假设为生产技术函数固然没有揭示出企业的本质, 现代企业理论的企业契约观也未必就符合实际。本文从最基本经济关系出发,在区分外部市场交易与企业内部合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的本质是人们共享的规范合作关系的制度的观点。

一、新古典经济学企业观

古典经济学是以价格机制运行为核心,研究如何增加国民财富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为主要内容的理论,所以又称价格理论。它致力于证明个体(企业和家庭)的自由决策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福利的增加,但也涉及到企业问题。Adam Smith(1776)在《国富论》中就对当时的股份公司进行了深入分析。当然,由于研究重点及当时历史条件限制,古典经济学对企业的研究仅是涉及到其个别方面,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企业理论,也没有对企业的性质提出自己的观点。

与古典经济学的主流理论相比,马克思(1859、1867)的经济学则更多地触及企业问题,并且非常深刻。他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9) 和《资本论》(1867)等经济学著作中,在对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研究过程中对资本主义生产企业的协作分工、机械化大生产、工厂内部运作、扩大再生产(企业规模扩大、边界、动机等)、产权结构等进行了分析。在《资本论》中,企业被称为“资本总机构”,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就是资本家与劳动力的关系,企业、资本家、资本是三位一体的。因此,资本就可以看成企业,资本的行为就是资本主义企业的扩张行为;资本的性质就是企业的性质。但他对企业的研究是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统一的角度,采用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以劳动分工、协作为基础而展开的,目的在于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必然灭亡。

Marshall 作为经济学发展史上承上启下的人物,明显比古典经济学家更多地关注企业。他在《经济学原理》(1890)中用了6章的篇幅,从知识和分工着手,深入细致地对企业的演进、不同企业组织的特征及优劣、组织内分工与绩效,以及报酬递增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尤其是在比较企业制度特征时,Marshall 深入到企业内部,认为私人合伙组织是通过两个或更多的具有大约相同财产和能力者的分工协作获得的生命力和灵活性;而股份公司则由于管理权掌握在拥有部分甚至很少股份事手中,并且由他们监督经理人的日常管理工作,会产生代理问题。因而,最理想经济组织形式应是合作社,股东即是雇员,具有努力工作的良好动力,便于监督和同事间合作等。但他也意识到合作组织常常带来磨擦和选不出能干的经理等问题。当然,Marshall(1890)并没有注意企业性质和结构问题。

但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发展并没有继承Marshall(1890)传统继续深入企业的研究,而是专注于一些特定命题,如地租、工资、利息之间的宏观利益分配、竞争模型的逻辑、资源的有效配置等(Eggertsson,1990)。在上述特定问题研究的过程中,新古典经济学逐步将企业假定为具有以下特征的生产技术函数:企业是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转换器,在既定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企业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是完全理性的,它不但可充分了解市场的供求,更重要的是能充分了解生产要素的边际技术替代率,按最小成本原则进行生产;企业是一实体,雇主和雇员间不存在效用的不一致,不存在目标或利益的冲突,不存在偷懒和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经济活动只有生产费用,没有交易成本。

显然,新古典经济学是把企业假定为一个具有充分信息的理性原子实体,是专业化的生产者,唯一目的就是实现资本所有者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但这样的企业只有在市场交易不受限制、完全竞争、充分信息、完备界定私人产权及人类效用致等条件下才能成立。因为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企业主的个人效用最大化才会使全体成员的效用最大化;竞争才能使生产者在最低成本水平上生产,淘汰缺乏效率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这些条件并不符合实际,新古典经济学对企性质的假设是不现实的。

二、现代企业理论企业观

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重点是价格运行机制,并没有对企业内部进行深入分析,这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其实,在新古典经济学逐步将企业假设为生产函数时,就已有经济学家提出异议。Veblen(1904、1921)认为,在企业里,企业家与工程师、工人的目标并不一致。Knight(1921)认为,按新古典范式,企业是不存在利润的,即使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也不一定能推导出利润的存在。

Veblen(1904、1921)、Knight(1921)等虽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提出了挑战,但最有力的挑战者,并成为主流的是Coase 开创的现代企业理论。杨瑞龙、周业安(2000)认为Coase、Alchian、Demsetz、Cheung、Hart 等人的企业理论是新古典范式;Williamson 的企业理论是新的制度经济学范式。Coase(1937)在新古典范式下,从市场机制运行需要成本即交易成本这个前提出发,认为企业是因为能节约交易成本而存在,企业的显着特征就是作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是一个契约对一系列契约的替代。在企业之外,价格调节生产,对生产的协调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实现。在企业内部,市场交易不存在,市场结构也让位于调节生产的企业家。即通过“命令”和“允许某个权威(一个‘企业家’)来支配资源”。在此,Coase 隐含地假定了企业的契约性质,但并没有对企业与市场做出明确的区分。

Coase 提出的企业理论沉寂30 余年后引起了广泛注意。1972 年,Alchian & Demsetz 的团队生产理论明确提出了企业契约性质。该理论认为,分工和专业化协调过程中出现的计量困难是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企业是多人共同工作的团队组织,本质上是一个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中心签约人”。企业与市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只不过是两种不同的竞争性市场形式,“是私人所有的市场与公共的市场或共同的市场的竞争。”“企业并不拥有自己所有的投入,它也不具有命令、强制及对行动的纪律约束等权利,这同任何两个人之间普通的市场合约没有丝毫不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长期合约不是我们所说的企业组织的实质”。但Alchian & Demsetz 后来似乎修正了团队理论有关企业性质的观点。Alchian(1984)指出,团队生产不是企业的根本性质,企业的根本性质是限制交易者行为的合同关系。Alchian& Woodward(1991)在《对企业理论的思考》一文中进一步将企业定义为具有以下特征的组织:几种独立拥有的投入品共有的专用性知识的持久性;各种投入品为持续向团队提供所需资源订立合同。Demsetz(1999)也认为企业是专门为他人生产产品和服务的专业化生产单位,而市场是交易的场所。企业的替代物不是市场,而是家庭或个人。

Jensen &Meckling(1976)一般化了企业的契约性质。他们指出,“契约关系是企业的本质,不仅对雇员来说是如此,而且对供给者、顾客和信贷者等来说也是如此。……重要的是应该承认,大多数组织完全是一种法律假设,可以作为一组个人间契约关系的一个联结。”在此,这“一组契约关系”就是劳动所有者、物质资源投入者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由于Jensen & Meckling(1976)从单纯的契约关系角度去把握企业性质,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而契约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所以,企业是“一种法律虚构”,是“各种复杂契约形式的合法虚构”,无所谓企业“内部”与“外部”之分,“试图区分那些事情在企业(或任何别的组织)‘里面’和那些事情在‘外面’,意义不大或根本没有任何意义”(Jensen& Meckling(1976)与Alchian & Demsetz(1972)都承认企业契约性质,但契约范围是不同的,前者是指一般契约,后者是生产要素间的契约)。

Cheung 进一步泛化了企业的契约性质,发展成了彻头彻尾的“契约主义”。Chueng(1983)指出,企业“这个契约”存在的唯一原因是节约交易成本,发生在要素市场上,是一种要素市场关系;而价格机制的“那一系列契约”则发生在产品市场上。因此,企业无非是以要素市场的契约替代产品市场上的契约,与市场并没有特别不同。企业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市场失灵,不能说企业取代市场,只能说是一种市场取代另一种市场,实质是一种契约取代另一种契约。

当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同意Jensen &Meckling(1976)、Chueng(1983)的做法。Grossman & Hart(1986)就明确指出企业与市场是有区别的,纵向一体化或企业替代市场是不完全契约对完全契约的替代,企业本质上是一个对企业所有权安排的不完全契约形式。Williamson(1971)也认为企业是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交易模型,是连续生产过程之间不完全契约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结果。企业与市场的主要区别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市场比内部组织更有效地推动高强度的激励和限制官僚主义的扭曲;市场有时候能有效地积累需求,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内部组织可以运用各种不同的治理手段,适应性强,而市场的适应性比较差,尤其是资产具有专用性时(Williamson, 2001)。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从间接定价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种巧妙的交易方式,它可以把一些交易成本极高的活动(在此例中是管理活动)卷入分工,但同时却可以避免对这类活动的直接定价和直接交易(杨小凯,1994)。对交易成本极高的管理知识的间接定价机制便成了企业的本质。

现代企业理论的基本观点就是企业的契约性质。但从上述分析可发现,企业契约性质都无法区分企业与市场,无法独立地定义企业(杨瑞龙、周业安,2000)。这说明现代企业理论并没有揭示出企业的真正本质。

三、企业性质:制度观点

现代企业理论的企业契约观点揭示了企业与市场的共性,但并没有给出企业的特性(张维迎,1996)。Grossman &Hart (1986)以契约的完备性区分企业与市场,并不正确,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的契约都是不完备的。Williamson(2001)对企业与市场的区分也不是本质性的。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是Coase 在《企业的性质》(1937) 论文中将企业内部合作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等同。刘刚(2002)认为,企业内部的关系本质上是异质的,有指挥与被指挥或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权力关系),也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利益关系),还有其他的各种社会和经济的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企业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归结为所谓的交易关系。

Coase 之后的企业理论似乎都有一种倾向,将企业内部合作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加以泛化和同质化,即笼统地把它们都说成是交易关系或契约关系(林金忠,2003)。正是因为这一泛化和同质化,导致了Jensen & Meckling(1976)认为企业是法律虚构,是个人间契约关系的联结;Chueng(1983)认为企业是要素市场对产品市场的替代。因此,要认清企业的性质,就必须厘清企业内部合作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交易成本经济学文献中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将契约与契约所对应的交易混合使用,导致了在研究上的混乱)的异同。

要厘清企业内部合作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避免将两者同质化,先要厘清交易的概念。最早使用交易概念的是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不仅提出了“交易”,还将交易与生产的内容进行了区别。把交易作为比较严格的经济学范畴建立起来并做了明确界定和分类的是Commons(1931)。他认为:交易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单位,是使法律、经济学和伦理学有相互关系的单位;交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所有权的转移,是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物的未来所有权的让与和取得;交易与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换不同,交换是一种移交与接收物品的劳动过程,或者移交与接收一种主观的交换价值,是一种物质的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或伸缩关系;交易是人与人间的关系,包含“冲突、依存和秩序”三原则,是一种利益上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且这种交易既在现在不断地、反复地、连续地发生,又使交易者能可靠地预期将来还会这样发生。

Williamson(1985)赋予了交易新含义:“当一项物品或劳务在技术上可分结合部(inwe)发生转移时,交易就发生了。”技术上可分的结合部指的是技术上不可分的实体之间发生联系的区域。显然,Williamson 所界定的交易是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与Commons(1931)所定义的交易有本质不同,交易不再仅限于产权的转移,还包括组织内或组织间的合作关系。作为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Williamson 将交易概念泛化,对扩大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运用范围,尤其是进行组织分析十分重要,但也导致了企业内部合作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的混淆。

从交易的概念可看出,Commons(1931)十分强调交易中所有权或产权的让与和取得,这正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本质。Williamson(1985)的交易指的是个人或组织间的合作,是企业内部合作关系,并不一定涉及产权转移,与Commons 的交易概念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在产权转移方面,企业内部合作关系并不一定存在转移交易对象物的产权,也不一定存在利益的分配,而是合作成员共同投入资源的合作;而市场交易是围绕产权的转移和利益的分配而进行的,包含Commons 的交易三原则,交易各方投入的资源不结合在一起,相反,是相互转移。

第二,在履行主体方面,市场交易关系的履行一般是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事;企业内部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市场交易关系,履行往往具有多方性,更多的是通过与自己没有市场交易关系的主体间的共同合作,如两个工人的合作。

第三,主体间关系方面,企业内部合作关系的当事人是异质的(heterogeneous),客观存在着权威,存在着基于层级结构的权力和服从关系;市场交易当事人是平等的,不存在这种权威关系。Coase(1952)曾指出,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主要区别是,团队成员并不是根据市场价格作出有关其活动的决策,而是发出或寻找和接受指令。因此,企业是以权威为中心而展开运行的,市场是以价格为中心运行的。企业是通过控制权行使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市场是通过价格的高低来调节资源的配置。

第四,在结果方面,企业内部合作关系的结果具有生产性,能创造出新的资源,实现增值,满足人们新的需要;市场交易关系则不具有这种功能,核心是将一种物品或服务产权从一个主体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主体手中,交易对象自身没有变化。

第五,在信息传播方面,企业内部合作关系中,科层的上级有权要求下级披露全部信息,并承担由于没有披露相关事实而使上级受到损失;上级有权从其下级得到忠诚、尊重和诚实,下级必须为自己的不忠诚或不合作而赔偿损失,上级要对下级行为引起的第三方损失承担责任;市场交易中,这种义务是没有的。因此,市场交易关系与企业内部合作关系有本质不同。

企业内部合作关系与市场交易关系的区别表明,合作关系并不是一般意义的交易。合作关系的实质是人或组织间的合作,合作中各方都投入资源,且要实现资源的结合,并创造出新资源,以满足人们的多样性需求;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人或组织间的交换关系,不创造新资源,核心是产权转移。市场交易关系是由市场来治理,企业合作关系是由企业来治理。企业与市场既不完全是替代关系,也不完全是互补关系,市场里的企业是相对独立存在体。因此,我们可把市场理解为治理交换关系的制度,企业理解为治理特定合作关系的制度。

作为制度,企业是人们在长期的合作过程逐步形成的一种共同知识、信念、游戏规则,它规范着人们作为企业成员的行为。这种“共同知识或信念”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合作意识。只要一提及企业,在人们的意识中必定存在合作的概念。只要签定契约加入企业,不用契约明确要与谁合作,人们自然会与企业的其它参与主体开展合作,而不管这个人事先你是认识,还是不认识,与你有没有关系,只要是企业成员,你不会说,在契约里没有规定要与这一主体合作而拒绝,这是“企业”的应有之义,不用明示。

第二,权威意识。对企业参与主体来讲,加入企业,都会自然地接受上级领导,服从上级指挥或指挥下级,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工作,契约里根本不用对此进行规定。同时,遵从企业的规章制度,服从企业文化的约束,将自身融于这一文化体系之中。即使在工作之余,完全不同,在工作时,也自然会融入这种文化之中。因为“企业”就意味着成员要遵守所有的合理的规则、命令及上级的指令。权威就是建立这一共识的基础上,失去了这一共识的支撑,企业的权威就无法形成。

第三,赢利意识。在人们意识里,自然都拥有这一意识,企业的目标就是为了尽可能大的的剩余。“企业共识”是在长期演化过程中,逐渐沉淀于人们的意识之中,是隐性规则,是制度框架。人们的上述共识或信念,限制着人们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保护着个人自由领域,增进企业参与主体之间的合作。正是基于这些共同信念,一群主体的合作才成为企业,离开这些共同知识,有关主体即使有合作,也未必是企业,而是政府或其它组织。Parsons(2003)认为,行动者彼此之间都存在角色期待,而且每个人都意识到这种期待的存在,角色期待使参与行动的个体具有共同的价值与目的,保持某个时期已经建立起来的角色期待,社会就会一体化,即形成社会体系。企业就是一种社会体系,规定着每个参与主体角色。

思考企业性质时,真正的问题不是成员间的关系是否是合约性质,而是企业是否在富有建设性的意义上代表了一种独特的制度。”“从狭义上,制度代表的是一个已建立的安排、一种关系和组织,它们的存在或边界由外生的权威来界定或操纵。在这种制度中,成员或参与者通常商定特殊权利或责任,并建立控制交易者行为的规则和程序。”企业就是这样一种独特制度,通过特殊的规则和程序来体现自己本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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